| 伟丰花园业主委员会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伟丰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地址:西安市朱雀大街3号伟丰花园
所辖区域范围:伟丰花园小区
第二条 本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本会成立后应到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登记之日起为本会成立日期。
第三条 本会接受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居委会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本会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和谐、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其职责是:
1、制定、修改《伟丰花园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伟丰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伟丰花园业主委员会章程》;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4、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七条 本会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3个月前,本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换届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本会由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另行聘任执行秘书1名,以负责处理本小区日常事务。
第九条 本会成立后,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大会。
经有20%以上持有投票权的业主提议,本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15日内,就其提议内容召开业主大会的特别会议。对提出的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第十条 业主大会应按幢或按一定比例邀请物业使用人以及街道、派出所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至少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的决定筹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 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负责房屋公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修缮资金的筹集及使用监督。
3、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与物业服务企业商议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及方法。
5、审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6、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7、提出修订《伟丰花园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伟丰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伟丰花园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8、组织换届,改选本会。
9、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合理使用。
10、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 本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5、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完成和实现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目标。其中涉及全体业主利益有关事项,应书面和口头通知或张贴公告,重大物业管理事项必要时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确定。
6、调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的纠纷。
7、建立本会档案制度。
8、接受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 本会对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章 会议
第十六条 本会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一周内组织召开本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七条 本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议、决定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数相等时,由主任增投决定性一票。
第十九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会议召集人应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作为缺席。
第二十条 本会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基层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要认真听取邀请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会执行秘书应作好每次会议的记录,并由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委员
第二十二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担任,委员可连选连任。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委员撤换或增补,须经本会会议通过,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专人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委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2、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能够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3、品行端正无劣迹。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业主中有较高的威信。
6、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五条 本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3、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4、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5、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时,应在下次业主大会上予以补选。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任的职责:
1、负责召集和主持本会会议。
2、负责召集业主大会。
3、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代表本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4、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核定修缮资金账目。
5、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在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3)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对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本会的会议经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如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经费收支账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三十条 由本会管理使用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严格按规定落实使用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服务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解散本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社区居委会的核准。
第三十三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会章程,应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社区居委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