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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推迟办理,开发商应该赔偿100万!
作者:sqjwxlbt123 来自: 时间:2007年11月6日
 
我们的购房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0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按下列第一、二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赔偿买受人的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积木的楼交房时间是2006年10月30日,根据上述约定:开发商应该为我们立即办理房产证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假如每套房价按25万计算,开发商应该支付每户的违约金应当为2500元,按408户计算,开发商应支付的违约金总数约为:100万。建议所有业主停交物业费,使用法律手段集体维护我们的权利,可以考虑请律师。

    

    很多人认为开发商将房子的钥匙交给业主就算交房了,这是一种误解。开发商因拖延办房产证,应判定为延迟交房,应10日内为业主办理房产证并承担违约金。房地产交易中,交付房屋钥匙只是老百姓观念中的交房概念。但在物权法意义上,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交付必须进行过户登记,否则,即使入住房屋也并不等于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只有开发商将产权过户到购房者名下,才算在法律上真正取得房产所有权。

    因此,在商品房买卖交易中,开发商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除了实际将房屋钥匙交付业主,给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之外,还包括办理完交纳相关税金及维修基金之后为业主办理完过户手续,完成实际交付和过户登记之后才算全面履行了交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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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户评价(评论与回复的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
  huangbo0018  于  2007-11-6  08:46  评价
  强烈支持!
  yuga  于  2007-11-9  19:58  评价
  嗯,其实有很多法律知识都不太懂,希望有法律人士能够多给我们一些指导,让我们知道我们的权益。业主们辛苦了
  留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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