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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入住就被赶 解读<租赁管理办法>

更新: 2005-10-29 来源:法制晚报  编辑:彩云
 


 
   房主两口闹意见  丈夫租房妻子不满  中介公司应承担责任———

    镜头回放

    张女士通过中介公司承租了一套房屋,并与房主、中介公司签订了租赁期为3年的合同,同时预交了一年的房租和中介费共1.5万元。但张女士刚住进房子,房主的妻子就来找她,要求她立即搬出。理由是,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丈夫出租房屋没经过她的同意。为此张女士去找出租人,但出租人已不知去向。原来房主两口子正在闹离婚,导致出租房屋意见不统一。这样的房子张女士还能租吗?

    专家观点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不得出租。因此,张女士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预交的租赁费应当追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5条的规定,中介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用于出租的房屋必须具有三证,即房管部门核发的产权证、当地派出所核发的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北京市房产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许可证。

    求租看点

    求租人在租房时,应看房产证和房主身份证,如果出租人不是房主,除身份证外,求租人还应索看房主委托书,求租人最好与房主联系,确认房屋的产权状态。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应立即去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否则,因未办理登记备案而产生纠纷的房屋租赁合同,一旦诉诸法律,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出租方的违约责任可以免除,而承租人的利益却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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