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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百信康城供热保障工作的意见
作者:luckyjhon 来自:百信康城 时间:2007年10月12日
 

关于百信康城供热保障工作的意见

 

康德热力公司:

供暖企业与用户是热源交易的合约关系。为了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热力管理条例》,保证小区冬季供热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供热企业与小区居民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2007年度小区供热保障工作提交以下意见,请贵公司在供热期前与业主代表就相关问题进行磋商,做好年度供热工作。

一、由于2006年供暖时间推后长达9,另小区第二批入住的业主11.1日才供,推迟了15天。且在供热两个周期内小区若干名业主反应供暖情况不好,温度根本达不到自治区有关规定的事实,康德热力公司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6]14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七条:由于经营者原因造成停热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按日折算标准热价,并在供热期结束后向用户双倍退还热费;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上述条例,要求贵公司对去年延迟供暖以及温度不达标的事实,给予小区业主必须的补偿。

二、入住两年来小区业主已经通过各种渠道反映房屋温度不够的问题,但贵公司并未对业主所反映的问题采取相应测温、检查、维修措施,严重违反了业主与供热公司的合约关系,侵害了业主权益。因此,根据《乌鲁木齐市热力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供热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进行测温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康德热力公司应在2007年度在小区内设立若干供暖测温点,及时采集数据,符合条例要求保证稳定供热。

三、热是商品,小区业主与供热企业是商品交易关系,因此2007年度起,热力公司应在小区设立供热合同签定地点,鼓励小区签定供热合同(长期或年度)以及解决需要与热力公司签定供热合同的业主的合法要求。

四、鉴于历史供热问题较多,且贵公司不能提供及时的服务与整改。业主全额付完购买热源费用后,出现的温度、服务问题无法得到合法的保障。为了提高贵公司服务能力,保障双方平等的基本权益,根据乌市供热办及12319城市管理热线的回复:“用热户在缴纳暖气费的时候可以同供热单位协商,可以分期、分批付款”的原则,2007年度对要求分期付款的用户采取分期付。分期付款的形式为三个周期,一期1015日前首付40%,二期1215日前30%,三期215日前30%。对于不按期付费的用户,供热公司有权单方停止对该用户的供热服务,并追究违约责任。

以上意见,请于15日前给予回复。我们将委派业主代表与贵公司共同协商相关条款。

 

 

百信康城业主代表

200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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