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办(2003)144号(关于医药用氧管理问题的通知)指出:目前,医用氧气制取方法有低温空气分离法和医用分子筛变压吸附法两种。也就是说,除了低温空气分离氧(即通常的医用钢瓶氧)和医用分子筛氧气机制取的氧气以外,其他方法制取的氧气都未列入医用氧气的范围。
该通知还同时指出“分子筛氧气设备必须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这就表明凡是没有《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的氧气设备,均不属于医用合法产品。此外,国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曾明令禁止以工业氧替代医用氧(例如:成都市卫生局《1994》36号文),因此,钢瓶氧的用户最好查看贴在氧瓶上的医用氧检验单。
以上规定请广大用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