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区义工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区义工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志愿为社会义务服务的各界人士组成的群众性团体 , 是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 社区义工会的宗旨是奉献爱心,服务社会,传播文明。努力发掘、研究、弘扬优秀的“中华爱心文化”,激励、帮助国人在促进人类文明和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中,奉献爱心,建功立业。扶贫济困;凝聚爱心,服务社会;奉行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
第三条 义工在开展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四条 义工会的工作任务是: (一)调查了解社会贫困线以下人群的基本情况,唤起社会对贫困人群的关心与帮助。 (二)组织会员提供业余工作时间,不计报酬,服务社会。
1、组织人力参与帮困、助残、失学儿童结对等公益活动; 2、开展经常性的深入敬老院、福利院、康复中心等服务基地,为孤残群体提供生活服务,文化娱乐; 3、参与社区建设,环境保护等志愿性公益活动。
(三)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组织义工参加培训,认真学习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承认并接受社区义工会章程; ㈡自愿从事义工服务; ㈢社会责任心强、关心社会、品行优良,自愿为社会服务,身体健康的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和团体; (四)凡年满18周岁都可以加入并成为正式会员,未满 18周岁可在监护人陪同下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但不能成为本会的正式会员。
第六条 义工入会的程序: ㈠填写入会申请表; ㈡填表人须参加一次公益活动,接受理事会的考察,并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批准入会; ㈢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胸牌。
第七条 义工享有下列权利: ㈠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义工服务组织开展的服务活动; ㈢对义工服务组织提出建议、意见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义工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社区义工会社区义工会的章程; ㈡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其他利益; ㈢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㈣对服务对象的**予以保密; ㈤不得以义工或者社区义工会义工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到本会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胸牌。会员如果6个月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在从事义工服务期间应当佩戴统一的义工服务证件。
第十一条 义工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领导成员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社区义工会义工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义工代表大会。义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订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 ㈤决定终止事宜; ㈥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义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义工代表大会每届1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义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义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 (四)向义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义工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义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部门各项工作的开展;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不定期召开会长会议,讨论决定义工分会的主要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社区义工会义工的经费来源。 (一)个人自愿向本会交纳的; (二)企业向义工分会日常开支的定向赞助 。 (三)社区义工会组织的义卖及其他活动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必须接受义工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义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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