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机动车及驾驶员检审工作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车管部门作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切实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提高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增强驾驶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2004年度机动车和驾驶员检审工作(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检审 (一)适当调整检审范围1、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机动车产品的超限运输车和半挂车一律由注册登记地车管所(分所)年检审。检审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核对车辆基本参数(包括车辆的长、宽、高、货厢尺寸、发动机功率等)。凡是未经批准擅自加长、加宽、加高货厢栏板、增加钢板弹簧片数量的载货汽车以及未按规定整改或没有到注册登记地车管所(分所)办理变更手续的超长超宽超高货车,要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17条7款规定,处罚款500元,并暂扣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恢复原貌,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办理年检审手续。各交警支(大)队不再负责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机动车产品的超限运输车和半挂车年检审工作。2、天星桥汽车安全检测站检测的区域调整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人和汽车安全检测站检测的区域调整为北碚区、江北区、渝北区、长寿区和北部新区;天星桥汽车安全检测站、人和汽车安全检测站分别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管所、江北分所监督指导,派驻民警。(二)调整检审周期1、从注册登记之日起6年内,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年检审由1年1次改为2年1次,年检审签章至2006年号牌号码尾号月份(主城九区内车辆路桥通行年费仍按车辆号牌号码尾号月份,每年征收)。2、其他机动车的年检审仍为1年1次,年检审签章至2005年号牌号码尾号月份。3、2004年3月1日(含)以后至年底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参加2004年度检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时检审合格记录直接签至2006年号牌号码尾号月份,其他机动车签至2005年号牌号码尾号月份。(三)机动车年检审时,须提交养路费缴讫凭证和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缴(免)税标志;2年检审1次的,应提交2年的缴(免)税标志(按规定不核发标志的除外)。主城九区机动车还须按规定完清路桥通行年费,方能参加年检审。(四)有摄像违章记录未处理的车辆,不予年检审,必须在摄像违章处理完毕后,方能参加年检审。(五)万州、涪陵汽车安全检测站分别由万州、涪陵分所派驻民警,负责车辆唯一性确认和外观检验,并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实施监督。二、驾驶员年审(一)年审周期1、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和年龄超过60周岁的,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时须进行身体检查。2、对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含Z证),2年审验一次,免身体检查。3、无论持何种准驾车型驾驶证,只要驾驶证有效期满须换证的,应结合审验,对持证人进行身体检查后年审换证。4、驾驶员接受适应性体检必须本人到场,严禁他人代检和补检。(二)70周岁以上驾驶员年审1、持有小型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即“C”证和“Z”证),年龄超过70周岁的,每年审验1次驾驶证,并进行身体检查(身体检查项目按现行规定执行),符合驾驶条件的,可以继续驾驶。2、对2003年9月1日以前,持有小型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因年龄超过70周岁而被注销驾驶证未满2年的,经身体检查合格后,不复训,直接在档案所属车管所(分所)复试科目一和科目三,合格后允许恢复驾驶证。(三)交警支(大)队办理驾驶证换证手续各区县(自治县、市)局交警支(大)队可以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业务,使用统一的驾驶证打印程序。驾驶证打印程序尚未安装时,由交警支(大)队审核驾驶员换证手续后,统一到辖区车管所(分所)办理换证手续,驾驶证由支(大)队发放驾驶员。(四)万州、涪陵、黔江分所辖区驾驶员超期年审或因交通违章、交通肇事累计被扣驾驶证3个月以下的(不含),由所在地交警支(大)队复训;3个月以上(含)12个月以下(不含)的,由所在地交警支(大)队负责科目一的复训和考试,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由支(大)队组织,分所派员上门考试。三、未尽事宜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机动车及驾驶员检审工作的通知》(渝公交管发[2001]286号)和《关于开展2003年度机动车及驾驶员检审工作的通知》(渝公交管[2002]290号)规定执行;与本通知相悖的,以本通知为准。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